雲林縣自然農業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雲林縣自然農業發展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雲林在地農業與休閒產業之交流平台;促進地方自然農業與休閒、觀光、文化之產業發展;輔導產業創新與創造;教育訓練與就業服務機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提供雲林在地產業交流平台,加速各項訊息流通,共創多贏局面、互利共榮。
2.結合休閒旅遊與地方產業及消費者,共創三贏局面。
3.促進自然農業與休閒文化之產業發展。
4.加值傳統產業與網路行銷,促進產業升級。
5.促進地方產業、發展觀光事業及加強認識地方文史。
6.輔導產業創新與創造新興產業。
7.活化在地產業,結合政府資源,開創就業機會。
8.創造新利基,結合政府資源,創造商機。
9.實施教育訓練與規劃就業服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一、正式會員:凡籍設雲林縣或籍未設雲林縣,但長期工作地點於雲林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預備會員:入會前經理事會資格審查。
三、學生會員: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或團體、企業。
五、永久會員:對本會理念肯定及經本會認定具犧牲奉獻之
人士。
六、榮譽會員:對自然農業技術卓越貢獻者。
七、名譽會員:對本會推行發展有卓越貢獻者。
備註:以上各項會員得經理事會議通過。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三個月前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條 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非正式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
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
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大
會)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各一人,綜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三人,共推(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 六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貮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